申報表調整后企業怎么彌補虧損?
答:
第一,基本稅收政策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0號)規定,稅法所指虧損的概念,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核實調整后的金額。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第二,特殊稅收政策規定。
1.分立(兼并、股權重組)虧損彌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189號)規定,1.企業分立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根據分立協議約定由分立后的各企業負擔的數額,按稅收法規規定的彌補年限,在剩余期限內,由分立后的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2.被兼并企業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區別不同情況處理:①被兼并企業在被兼并后繼續具有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彌補,不得用兼并企業的所得彌補;②被兼并企業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可由兼并企業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彌補。3.企業進行股權重組,在股權轉讓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按稅法規定的彌補年限,在剩余期限內,由股權重組后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
2.免稅所得彌補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的免稅所得彌補虧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4號)規定,如果一個企業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其應稅項目發生虧損時,按照稅收法規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應該是沖抵免稅項目所得后的余額。此外,雖然應稅項目有所得,但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免稅項目的所得也應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3.匯總納稅企業之間相互彌補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通知》(國稅發〔2001〕13號)明確規定,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在總機構集中清算年度發生的虧損,由總機構在年度匯總清算時統一盈虧相抵,并可按稅法規定遞延抵補,各成員企業均不得再用本企業以后年度的
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彌補虧損。

彌補虧損期限?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 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彌補虧損期限,是指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發生虧損,準予用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彌補,1年彌補不足的, 可以逐年連續彌補,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當納稅年度內企業取得的收入可以彌補前五年的虧損總額,無論前五年是否全部發生虧損,本年度的收入只能彌補此前五年內發生的虧損額,例如,某企業在2000年取得了收入200萬元,但1994年發生了虧損20萬元,1995年虧損10萬元,1996年盈利1萬元,1997、98、99年共虧損45萬元,則2000年的收入可彌補1995、96、97、98、99這五年發生的且沒有被其他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即使1996年盈利彌補年限不得順延。
無論在納稅年度虧損與否,納稅人都應填制《彌補虧損明細表》反映以前年度虧損在本年度彌補情況,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將明細表與主表及相關資料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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