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清算賬務處理
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
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現對企業交納土地增值稅有關會計處理辦法的規定通知如
下:
一、交納土地增值稅的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應交土地增值稅"明細科
目進行核算。
二、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企業,該規定計
算出應交納的土地增值稅,應分別以下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主營房地產業務的企業,應由當期營業收入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借記"經營稅
金及附加"(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稅金"(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營業稅金及
附加"(股份制試點企業)、"營業稅金"(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等科目,貸記"應交稅
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
2.兼營房地產業務的企業,應由當期營業收入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借記"其他業
務支出"(工業、農業、商業、運輸(交通、民航)、郵電、施工企業、外商投資工
業、農業、商業、交通、施工企業)、"其他營業支出"(金融企業)、"營業稅金及
附加"(旅游、飲食服務、保險企業、股份制試點企業)、"營業稅金"(對外經濟合
作企業、外貿投資租賃、旅游企業)、"內部供應和銷售支出"(運輸(鐵路)企業)、
"其他營業稅金"(外商投資銀行)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
目。
3.企業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一并在"固定資產"或
"在建工程"、"專項工程支出"、"固定資產購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轉讓時應交納的
土地增值稅,借記"固定資產清理"、"在建工程"、"專項工程支出"、"固定資產購建
支出"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
三、企業交納土地增值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貸記
"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業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按稅法規定預交的土地
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待該房
地產營業收入實現時,再按本規定第二條第1、2款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該項目全部
竣工、辦理結算后進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補交的土地增值稅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預交土地增值稅的企業,"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的借方余額包括預
交的土地增值稅。
五、為了提供土地增值稅的計算依據,企業應將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
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等,在有關會計科目或備查簿中詳細登記。
六、企業按規定補交應由已實現的1994年經營損益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借記"以
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實際補交時,借
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1995年1月1日至本
規定印發之日期間的土地增值稅參照本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清算條件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上文重點講解了“土地增值稅清算賬務處理”,相信通過上文的學習大家已經能夠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賬務處理。如果還有其他的問題自己想要咨詢我們的,可以直接在線向我們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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