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實際發生的費用當年未取得發票,能不能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據此,企業本年度實際已發生但未取得發票的費用支出,會計上已確認的成本、費用,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前未取得發票的,應作納稅調增處理,待取得發票時,應在該項成本、費用實際發生的年度可追溯納稅調減處理。

實際發生的業務未取得發票時的稅務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規定:“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因此,如果企業在匯算清繳前取得有效憑證則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如果匯算清繳結束后才取得有效憑證,則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文件的要求,由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如果企業實際發生的費用未取得發票,提供方沒有申報所得額完稅,那么,此項業務不允許稅前扣除。
企業實際發生的費用當年未取得發票,能不能稅前扣除?在企業發生費用時及時拿到發票財務人員的責任,要是沒有拿到發票的話對于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都會有影響的,具體稅前扣除的規定不清楚建議你在會計學堂網深入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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