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的增值稅發票丟了怎么辦?
答: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辦理發票掛失/損毀報告須提供以下資料:(一)《發票稅務證件掛失損毀表》。
(二)公安部門受理報案的有關材料(有報案的需提供)。
(三)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版面原件和復印件或發票原件和復印件。
(遺失或被盜(搶)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因此,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在登報掛失后提供上述資料辦理發票掛失手續。
2、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3、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4、因此,由遺失發票責任方辦理完遺失手續后,銷方憑購方辦理遺失資料及已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記帳聯復印件辦理《已報稅證明單》。

增值稅發票稅收編碼開錯了給了客戶了怎么辦?
答:應該撤回開錯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重新開具正確的。
如果對方已經抵扣,按照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文件規定處理,“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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