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業建設費繳納期限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規定:
第五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發生時間和繳納地點,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相同。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文化事業建設費。
第六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期限相同。文化事業建設費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應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的規定:
第一條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文化事業建設費,以及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

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管理促進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以下簡稱繳費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第三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費率為3%.文化事業建設費費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四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繳費人應當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和規定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
第五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局在征收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時一并征收
第六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義務發生時間為繳費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
第七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費人繳納營業稅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繳費人應繳費額的大小核定
第八條 繳費人應當在提供娛樂業廣告業勞務的發生地向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第九條 對中央直屬單位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征收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上繳中央金庫對地方單位和個人征收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繳入省級金庫
第十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建立專項資金用于文化事業建設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管理依照國家有關營業稅征收管理的規定及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對娛樂業廣告業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地區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少數地區征收標準高于本辦法規定征收標準根據當地情況需要保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可以繼續執行并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庫
第十三條 1997納稅年度起文化事業建設費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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