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合同的補充扣款協議交納印花稅嗎?
問:我公司簽訂設備購買合同,結算時扣了供貨單位一部分貨款,已簽訂補充扣款協議,這個補充扣款協議是否還要交納印花稅?扣款部分是否可以退回印花稅?合同的設備價格和增值稅是分開寫的,如何計算交納印花稅?
答: 貴公司簽訂設備購買合同,屬于購銷合同。納稅義務已在簽訂合同時產生,而已貼的印花稅不能揭下重用、退稅或抵扣。因此,簽訂設備購買合同時交納的印花稅屬于正確履行了一次納稅義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結算時扣了供貨單位一部分貨款,已簽訂補充扣款協議不屬于購銷合同范圍。屬于非應稅憑證。
企、事業之間簽訂的意向書、協議書所議事項內容如:純屬雙方經濟上的交往、協作、橫向聯合、扣款協議等,不屬于應稅憑證,不交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沒有列舉扣款協議交納印花稅。因此,貴公司結算時扣供貨單位一部分貨款,已簽訂補充扣款協議不交納印花稅。并且對扣供貨單位一部分貨款不能退印花稅。
購銷合同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算交納印花稅。
具體計算方法:
(1)凡是簽訂的訂貨合同,分別填寫價款、稅款的,以價款數額計稅貼花。
(2)在簽訂訂貨合同時,如價格內注明是含稅價,在計算繳納印花稅時,應按增值稅稅率從價款數額中減除后計稅。
(3)在簽訂訂貨合同時,沒有注明含稅價或增值稅稅款的,應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
需要說明的是:企業是按合同注明的不含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還是按含稅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總局對此沒有明確規定,部分地方稅務部門對此進行了規定,如,上海在滬稅地[1993]103號明確規定不包括合同記載的增值稅額。遼寧地稅行(1997)321號文規定,實行新稅制后,有的購銷合同含有增值稅。對此類合同,凡是能夠將價款、稅金劃分清楚的,按扣除增值稅后的余額貼花;劃分不清楚的,按全部合同金額貼花。天津市稅務局(稅三〔1994〕15號通知)《關于訂貨合同所載金額如何繳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分別填寫價款、稅款的,以價款數額計稅貼花,沒有注明含稅價或增值稅稅款的,應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
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理論上不應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否則重復征稅。有的地方稅務機關規定了按不含稅價款計算交納印花稅,有的地方稅務局沒有規定按不含稅價款計算交納印花稅。請在簽定這類合同時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印花稅的征收范圍: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征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具體征稅范圍如下:
1、經濟合同稅目稅率表中列舉了10大類合同。它們是:
(1)購銷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產權轉移即財產權利關系的變更行為,表現為產權主體發生變更。產權轉移書據是在產權的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分割等產權主體變更過程中,由產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所訂立的民事法律文書。我國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
其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不動產、動產所有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包括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其他4項則屬于無形資產的產權轉移書據。另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3、營業賬簿按照營業賬簿反映的內容不同,在稅目中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簡稱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以便于分別采用按金額計稅和按件計稅兩種計稅方法。
(1)資金賬簿。
(2)其他營業賬簿。
文章很詳細的介紹了“購銷合同的補充扣款協議交納印花稅嗎”這個問題以及印花稅征稅范圍的內容,大家有沒有有所了解了呢,對于印花稅還有許多其他的知識點和注意事項,有興趣的小伙伴歡迎在線咨詢會計學堂官網的金牌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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