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2) 銷項稅=169/(1+9%)×9%=13.95 (萬元);業務(3) 銷項稅=275/ (1+9%)×9%=22.71 (萬元);當期可抵扣進項稅=4.2/(1+5%)×5%+20=20.2 (萬元)。甲公司向A市主管稅務機關實繳增值稅=13.95+22.71-20.2+1.8-1.8-2.62-2=11.84 (萬元)。

1
首贊
(0/1000)
評論
婷婷:第三項220萬元的進項為啥不能抵扣
2023-06-14
評論
首贊
推薦帖子

注會考試交流圈
注冊會計師考試交流
加入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