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我們現在跟泰國那邊分公司合作,合作模式是銷售100萬,就要贈送20萬,然后我們泰國是出口因為涉及退稅,這個贈送的20萬在發票上不好體現(出口的報關單和普票和對應的進項必須保持一致),原則上這個20萬要視同收入補繳所得稅,現在別人給我們的方案是這個20萬直接做進項稅額轉出,對應的成本先默認收入然后再結轉為銷售費用,這種操作怎么樣?

動人的大門
于2024-07-08 16:29 發布 ??237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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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24-07-08 16:34
這種操作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
根據相關稅收法規,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在你描述的情況中,銷售100萬贈送20萬的部分應當視同銷售。
如果按照別人建議的方案,將這20萬直接做進項稅額轉出,對應的成本先默認收入然后再結轉為銷售費用,可能不符合稅法規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可能會對這種處理方式提出質疑,并要求企業按照視同銷售的規定補繳相應的稅款及可能產生的滯納金。
為了避免稅務風險,建議按照視同銷售的規定處理這贈送的20萬。在發票開具上,雖然不能直接在發票上體現為贈送金額,但可以在發票備注欄中注明相關贈送信息。同時,在賬務處理上,確認這部分贈送的收入,并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對視同銷售和進項稅額轉出的判斷,可以參考以下兩個標準:
1.看是否增值:若貨物經過了加工,不論是自產還是委托加工,發生了增值,無論是對內(如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還是對外(如分配、捐贈、投資等),都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2.判斷貨物是對內使用還是對外使用:對于購進的貨物,當用于投資、分配、贈送時(即對外使用,貨物的所有權發生了改變),視同銷售;而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免稅項目時(即對內使用,所有權可能沒有發生變化),則做進項稅額轉出。
例如,公司是一家茶葉生產企業:
情形一:將自己生產的茶葉送給了客戶。貨物經過了加工發生了增值,應做視同銷售處理。
情形二:將自己購買的茶葉送給了客戶。貨物并未發生增值,但所有權發生了變化,屬于對外使用,也是視同銷售。
情形三:將自己生產的茶葉作為員工福利。貨物經過加工,發生了增值,還是視同銷售。
情形四:將自己購買的茶葉作為員工福利。貨物沒有發生增值,對內使用就是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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