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我們現在跟泰國那邊分公司合作,合作模式是銷售100萬,就要贈送20萬,然后我們泰國是出口因為涉及退稅,這個贈送的20萬在發票上不好體現(出口的報關單和普票和對應的進項必須保持一致),原則上這個20萬要視同收入補繳所得稅,現在別人給我們的方案是這個20萬直接做進項稅額轉出,對應的成本先默認收入然后再結轉為銷售費用,這個邏輯是否有問題

動人的大門
于2024-07-08 16:04 發布 ??325次瀏覽
- 送心意
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24-07-08 16:06
這個方案的邏輯存在問題。
根據相關稅收法規,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在這種情況下,贈送的20萬貨物需要按照公允價值計算繳納增值稅,而不是直接做進項稅額轉出。
同時,這部分贈送貨物的成本也不能先默認收入再結轉為銷售費用。視同銷售的貨物,在會計處理上也需要按照規定確認銷售收入,并結轉相應的成本。
具體來說,在增值稅方面,應按照贈送貨物的公允價值計算銷項稅額。在會計處理上,確認銷售收入的同時,結轉對應的成本。
如果按照別人提供的方案進行處理,可能會導致增值稅繳納不足,從而引發稅務風險。
建議你與稅務專業人士進一步溝通,確保按照正確的稅收法規進行處理,以避免潛在的稅務問題。同時,在與泰國分公司的合作中,對于涉及稅務的問題,最好在合同或協議中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相關稅務責任的承擔方式。這樣可以避免后續可能出現的爭議和風險。
例如,對于贈送的這部分貨物,可以在合同中明確其價值和稅務處理方式,以確保雙方的理解和操作一致。另外,及時了解國內外的稅收政策變化,以便根據最新規定進行合規的稅務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假設贈送的20萬貨物有正常的銷售價格,那么在增值稅上應確認的銷項稅額就等于20萬乘以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同時,會計處理上應借記相關科目(如銷售費用等),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并結轉對應的成本。這樣既能保證稅務處理的合規性,也能準確反映企業的經濟業務實質。
老師,個體工商戶,核定征收,開了3個點的專票,稅管員直 問
你好,不要管,系統自動申報的應該,定期定額? 答
老師這個怎么改,這個25年10月開的發票,26年1有紅沖 問
您好小規模納稅人您沖紅的是專票嗎 答
老師,您好!申報個稅現在有公務交通費、通訊費、律 問
同學您好,正在解答,請您稍后 答
老師請問這個人是3月13號到3月19號到公司報道嗎, 問
同學你好, 你們是幾天制工作日,26天嗎 答
老師想問一下你們有沒有廣西的財務?使用過桂薪寶 問
老師正在計算中,請同學耐心等待哦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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