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應如何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2019-04-28 14:5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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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租用成了一種很流行的生活方式,比如共享單車,共享汽車,說白也是租用的一種,會計學堂小編就與大家一起分享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應如何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哈。相信大家學過之后就明白了。

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應如何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答:首先,一般納稅人經營租賃中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有形動產,必須是其在該地區試點實施之前購進或者自制的。

其次,并非納稅人在試點實施之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所有有形動產,都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全文廢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以及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2的相關規定,試點納稅人在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應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同時,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因此,對于納稅義務發生在試點實施之日前的有形動產租賃,并不繳納增值稅,當然也就不存在計稅方法的選擇。再次,對于一般納稅人以試點實施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的經營租賃,并非一定要求采取簡易計稅辦法,也可以選擇一般計稅辦法。承租人情況不同,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要求也不同。如對于小規模納稅人,其并不需要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而對于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就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視承租人身份的不同,而選擇不同的計稅辦法呢?這顯然是不行的。納稅人必須采取統一的計稅辦法。如《關于老設備經營租賃服務簡易征收相關問題的公告》(上海市國稅局公告2012年第8號)明確,納稅人一經選用簡易計稅方式,其全部老設備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均應按照簡易計算方式征稅,不得作部分選擇。另外要注意,財稅[2011]111號文件和財稅[2013]37號文件均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服務,一經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在36個月內不得變更。

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應如何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的增值稅稅率為多少?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二)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郵政業服務,稅率為11%。

(三)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稅率為零。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形動產租賃服務增值稅適用3%的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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