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企業轉讓技術如何納稅?
對于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36號文規定如下:
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征稅的前提是應稅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境內是根據我國政府的管轄權限來確定的,只有屬于境內應稅行為的,我國政府才能對此有征稅權,否則不能征稅.
相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 的通知》(國稅發[2009] 3號)第五條規定,.……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五條規定,.……股權轉讓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征繳稅款.
第二十二條規定,.……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未依法變更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政正,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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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