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地下建筑產權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呢?
答:《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國有土地,是指按國家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條例第二條所稱的附著物,是指附著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
根據上述規定,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

地下停車位轉讓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
答: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受讓方不繳納契稅,還會涉及企業所得稅。 根據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 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根據規定: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是指有償轉讓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所有權的行為。以轉讓有限產權 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筑物,視同銷售建筑物。 據此,房地產企業出售的地下停車位,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筑物,視同銷售建筑物。對取得銷售收入應繳納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受讓方不能辦理車位產權手續,不需要繳納車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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