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如何在當期抵減?

2018-09-07 16:2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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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如果在異地進行施工,根據相關的規定就需要在異地繳納相應的稅務.今天我們要來討論的就是關于異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如何在當期進行抵減的問題,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回答以及拓展的資料.

異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如何在當期抵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第四條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

拓展資料:

建筑企業異地施工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建筑企業異地施工如何繳納個稅:

《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

異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如何在當期抵減?

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外來經營的納稅人(包括超過180天的),只辦理報驗登記,不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據此對于未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的,施工企業采用由機構所在地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經證》),經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報驗登記后,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時間確認收入,由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工程款發票并申報繳納營業稅等相關稅費.

若施工企業在工程所在地設立二級分支機構,則要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7號)第十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含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所以,施工企業在建筑勞務所在地的分支機構,并不是一個稅務機關臨時管理對象.工程發生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應向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并提供非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總機構出具的二級分支機構有效證明,接受當地稅務機關稅務管理.

看完上述文章關于異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如何在當期抵減的問題,你對異地繳稅的問題是否有所了解了呢?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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