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進項稅忘記分年抵扣該怎么處理?
答: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因此,企業房屋租賃及裝修費進項稅額抵扣按以下形式處理:
(1)不動產租賃費,或所租不動產維修費的進項稅額,兼用于上述項目的,可全額一次性抵扣;專用于上述項目的,不得抵扣。
(2)自有不動產裝修,兼用于上述項目且超過不動產原值50%,為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分兩年全額抵扣;
(3)自有不動產裝修,兼用于上述項目且未超過不動產原值50%的,其進項稅額全額一次性抵扣;
(4)自有不動產裝修,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某房屋 3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某房屋)
貸:銀行存款
注:記入待抵扣的稅額一定要在第一次抵扣后第13個月時轉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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