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出售固定資產要交印花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的規定,十、"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出售固定資產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出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購銷合同.

免征或者減征印花稅的情形
答:(一)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稅;
(二)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自產農產品訂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優惠貸款訂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訂立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四)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訂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五)軍隊、武警部隊訂立、領受的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六)轉讓、租賃住房訂立的應稅憑證,免征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繳納的印花稅;
(七)國務院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印花稅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七項免征或者減征印花稅的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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