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沒有稅號如何開票
答:購買方沒有納稅人識別號(稅號),可以不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及《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就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答問》解讀:
自2017年7月1日起,企業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需要提供納稅人識別號,除企業之外的所有個人消費者、個體工商戶以及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性單位均無需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無稅務登記證的單位及個人,如開具發票單筆銷售額超過萬元,屬機關、事業等單位性質的,可填寫組織就構代碼,并在前面補足6位"0",屬個人的可填寫身份證號碼.
無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參考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規范規范如下:前四位錄入"0",第五、六位錄入特殊行業的兩位特定編碼: 軍警類:11(包括部隊、武警、邊防等):運輸類:21(包括傳播、航空公司等).

開給個人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否需要對方身份證號碼?
答: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營改增納稅服務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6〕75號)第八條規定,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所以,公告不適用給個人開具普通發票的情形,按照稅總發〔2016〕75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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