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返回的代扣代繳手續費應可否作為經辦人員的個人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上述文件所說的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應僅指具體辦理代扣代繳手續的工作人員按規定所取得的扣繳手續費,而如果公司將此款項作為獎金或者集體福利性質獎勵給非相關人員則應并入非相關員工當期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舉例來講:假定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收到1.03萬元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其中6000元用于發放參與代扣代繳工作的財務人員補助。其賬務處理如下:
1.收到手續費時:
借:銀行存款 10300元
貸:其他收益 10000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300元
2.計提參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作的財務人員工補助時:
借:管理費用 6000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 6000元
3.發放參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作的財務人員工補助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6000元
貸:銀行存款 6000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十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手續費返還款的行為,是一項有償服務并且不符合上述列舉的除外情形。因此,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返還應按照“商務輔助服務——代理經紀服務”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6%稅率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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