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如何處理?
答:
對于善意取得虛開的專用發票的納稅人,該負責人表示,稅務機關將不作處罰,但由于其取得的專用發票畢竟是不合法的,因此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款還要依法追繳。
對于“善意”的界定,這位負責人解釋說,第一,購貨方必須自始至終不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第二,購貨方取得專用發票是為了實現良好、合法的目的,即依法抵扣進項稅款或者獲得出口退稅。只要購貨方與銷售方進行了真實的交易,銷售方提供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款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稅務機關就按照“善意”推斷。
但他最后也警告說,即使稅務機關在當時查處案件時可能未發現有證據證明購貨方主觀上是非善意的,對其沒有按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但如事后有證據表明,購貨方在進項稅款得到抵扣,或者獲得出口退稅前知道該專用發票是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仍然要進行嚴厲打擊。

停止出口退稅權指的是什么?
答:
企業采取偽造、涂改、賄賂或其他非法手段騙取退稅的,以及從事"四自三不見"(指"客商"或中間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自行報關和出口企業不見出口產品、不見供貨貨主、不見外商)埋單業務的,除按《稅收征收管理法》處罰。對騙取退稅數額較大或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撤銷其出口經營權。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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