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對城鎮房屋拆遷有何稅收優惠
問:國家稅務總局對城鎮房屋拆遷有何稅收政策?
答: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

公司按房屋成本價銷售住房給員工,員工以低于市場價格而取得的住房的差價收益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第一條規定,根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第二條規定,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情形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差價部分,是指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于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
因此,公司按成本價格向員工銷售住房,如果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否則需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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