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沒收財產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10條的規定,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稅前扣除,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以下簡稱63號公告)規定,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包括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因此此類費用可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那么關于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稅前扣除難點有哪些呢?
1、上述兩種費用的區別是: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屬于納稅主體承擔刑事責任,如屬于財產刑性質的罰金、沒收財產,或行政責任,如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2、上述支出形成的原因是納稅主體發生違法行為而受到法律制裁,具有嚴格的程序限制,且執行機關應當出具相應的法律文書,如判決書、處罰決定書等,并在責任主體承擔責任后向其出具相關的收據或其他憑證。
3、對于后一種費用,支出原因不是承擔刑事或行政責任。此類支出一般是根據合同約定由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瑕疵給付責任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經濟賠償,或者申請發起司法程序而承擔相應成本,即訴訟費,均屬于正常的經營性支出。
4、需要注意,63號公告規定的可以稅前扣除的“訴訟費”,不僅包括納稅主體作為當事人而承擔的民事訴訟費用,也包括其作為行政相對人承擔的行政訴訟費用。
5、除了罰金、罰款、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企業所得稅法》第10條還規定稅收滯納金不得扣除。
6、但除稅收滯納金之外,對于行政事業性收費、社保費用等如果發生延遲繳納,也會產生滯納金,因不包括在第10條列舉的不得扣除的支出項目中,可以稅前扣除。
7、而執行經濟合同因延遲給付而產生的滯納金,因為屬于正常的經營性支出,也可以稅前扣除,但如果此項合同本身的費用屬于稅前不得扣除的項目(如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或限額扣除的項目(如業務招待費)則相應的滯納金也不得在稅前扣除或應當限額扣除。
關于被沒收財產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文中做出了詳細的解答,無論是何種允許稅前扣除的罰款、違約金、訴訟費或滯納金,納稅主體必須取得有效原始憑證,以滿足稅務機關對“合法有效憑證”的規定,方能扣除,否則仍需進行納稅調整。好了,大家想要獲取更多財務知識的,歡迎持續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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