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務業預收款如何預繳稅稅金?
答:從2017年7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二條對原“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預收款的當天”的規定作出修改取消,這就明確了提供建筑服務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一般性規定作為判斷依據,不再以取得預收款的特殊性規定為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以下簡稱17號公告)第二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其他個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后續政策雖然對跨區域的范圍作了調整,但該條規定的基本精神未變。
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中也明確規定,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除其他個人外的其他納稅人取得預收款時,在2017年7月1日之前,僅需要對跨規定區域提供建筑服務行為預繳增值稅,2017年7月1日起,則都需要預繳增值稅。
因此,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無論是否異地,均可以直接到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并按規定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除此之外的納稅人取得預收款均需按規定預繳增值稅。

取得預收款后增值稅如何計算?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務繳納的稅率調整為10%。因此,筆者認為應根據取得預收款所對應的建筑服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行區分,適用調整后稅率的,則計算公式應相應調整為: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則仍按照原方法計算: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時,可以按規定開具不征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但不屬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中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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