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務預收款增值稅發票怎么處理?

2018-11-20 11:09 來源:網友分享
5138
大家都知道營改增后,建筑行業有一個最明顯的規定就是關于預收款項的發票開具問題,本文就由會計學堂的小編來為大家介紹建筑服務預收款增值稅發票怎么處理的相關知識,歡迎閱讀。

建筑服務預收款增值稅發票怎么處理?

答:建筑業“營改增”實施至今,相關的政策不斷在更新變化,關于建筑企業收到預收款,目前已經明確規定在收到時不具有納稅義務(收款時開票的除外),只需要按規定預繳增值稅。

(一)預收款沒有開具發票

依據財稅〔2017〕58號,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1、預繳地點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及財稅[2017]58號相關規定,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提供建筑服務,在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外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提供建筑服務,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2、預繳稅款計算

(1)一般計稅方式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簡易計稅方式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預繳時間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

4、預繳報送資料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在預計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出示以下資料:

(1)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2)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3)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二)預收款開具發票

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條規定,收到預收款開具發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在預收款開具發票的情況下,除了按上述預交增值稅之外,應該在規定的征期內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向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建筑服務預收款增值稅發票怎么處理?

異地工程的預收收入如何預繳增值稅呢?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收到預收款時納稅義務尚未發生,納稅人暫不須就此筆款項申報納稅,也不須向建設單位開具增值稅發票,但要按財稅「2017」58號文第三條的規定預繳增值稅,在本地范圍內提供建筑服務的,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在本地范圍之外提供建筑服務的,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

但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并向建設單位開具發票的,發票開具之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人應就此筆款項申報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收取預收款,在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出示以下資料:

(1)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2)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3)從分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款憑據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預征率計算預繳增值稅,其中,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建筑服務預收款增值稅發票怎么處理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看完已經有所了解,如果還需要更多的財會知識,歡迎持續關注會計學堂,多位老會計在線為大家解疑答惑。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相關文章
相關問題
圈子
熱門帖子
  • 會計交流群
  • 會計考證交流群
  • 會計問題解答群
會計學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