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演員境內代言的廣告費需要繳稅嗎
答:境內企業與國外公司簽訂協議,請外國演員在境內代言。也就是外國公司向境內企業提供服務。境內企業不涉及相關稅費,但按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
廣告業,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等形式為介紹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通告、聲明等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
根據上述規定,外國公司為境內企業提供演員代言廣告服務,屬于提供“服務業——廣告業”增值稅應稅勞務。

國內領外國工資怎么繳稅?
對外籍個人計算其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除按月減除費用2000元以外,還可享受2800元的附加減除費用。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是這樣規定的: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規定: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20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2800元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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