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怎么計稅?
答:1、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2、以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處理,將計量模式變更時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潤)。
3、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即不可逆轉。
4、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投資性房地產取得的租金收入,確認為其他業務收入等。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不在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減值測試。
5、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在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的情況下,企業一般應于每一個資產負債表日進行所得稅的核算。

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稅法允許折舊嗎?
1、以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是以公允價值的變動計算相應的損益,不計提折舊。
2、《企業所得稅法》未對以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做特殊規定,因此其稅務處理應按稅法對資產的一般性規定進行處理。
在實際征管中,凡符合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應按稅法規定計算折舊、攤銷,并準予扣除。會計與稅法不一致的,應按照稅法規定調整。
3、所以按照稅法的規定是可以計提折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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