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債務的方式預收房款會計處理
銷售房產預收房款,由于通過“預收帳款”科目反映,尚未結轉經營收入,因此,收據與發票的金額不會重復。預收售房款,開收據時: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帳款
收最后一期房款,開發票時
借:銀行存款(最后一期房款)
預收帳款(以前預收部分)
貸:經營收入。
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
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后申報扣除”。

收到預收賬款時,不作會計處理,而是在實際交納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等,貸記“銀行存款”,根據會計核算配比原則的規定,對這部分稅款暫不結轉,留待營業收入確認時,結轉“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這種方法盡管符合稅法及會計核算的有關規定,但也存在明顯的不足,使資產負債表上反映的應交稅金是一個負數,很容易給會計報表閱讀者一個多交了營業稅的錯誤信息。
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鑒于房地產項目開發期較長、完工前預售、完工后集中交付等特點,現行稅法要求,房地產企業未完工產品取得的預收賬款必須首先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毛利率計算預計利潤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總額征稅,在計算預計利潤時,與預收賬款一并繳納的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允許同時扣除。房地產完工后無論是否交付,已經取得的預售房款均必須確認計稅收入,同時按照配比原則扣除相應的計稅成本和營業稅及附加,相應地,未完工前已確認的預計毛利額必須作納稅調減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相關規定,開發產品銷售收入必須在商品房實際交付時確認主營業務收入,同時結轉成本、營業稅及附加,由于已完工未交付之前,已經按稅法規定提前確認計稅收入、計稅成本、營業稅及附加,在申報所得稅時還必須將主營業務利潤(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作納稅調減處理,否則會導致重復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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