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合同的期限包括試用期,但不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是勞動關系雙方確定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起始期間,它是勞動合同的前提,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試用期的長短應由雙方協商確定,期限一般應少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從試用期開始計算,在試用期內不計入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是雙方之間共同確定的,雙方可以根據兩方實際情況靈活商議,例如,企業有權在試用期內實施與聘用人員熟悉各項工作、測試工作能力與表現有關的各項考核措施,以決定是否給予聘用,通過考核的可以正式聘用,不通過考核的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
拓展知識:
企業在實際應用試用期應考慮聘用人員的實際能力和工作態度,需要將試用期定為合理的時間,一般情況下不得超過六個月,保證雙方的利益。而且,企業有責任在試用期期間安排到當地社區及社會保險科交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及時享有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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