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劃轉土地及子公司交什么稅?
1.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第三條的規定,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第一,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第二,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第三,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基于以上稅收政策規定,因此母公司將土地資產按賬面凈值劃轉到子公司名下,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則母公司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2.母公司按照賬面凈值無償劃轉土地到子公司名下的行為,不是“轉讓土地”和“無償轉讓土地”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土地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土地增值稅。

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增值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第一條第(二)的規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母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按沖減實收資本(包括資本公積,下同)處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資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17年新修訂版)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基于以上稅收政策規定,征收增值稅必須視“有償”行為,而母公司給子公司是無償劃撥土地,不具備征收增值稅的前題條件,因此不征收增值稅。
綜合以上內容所知,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任何交易都是需要遵循稅法規定,本文對于總公司劃轉土地及子公司交什么稅的問題就介紹這里了;如果你還有什么問題,可以來會計學堂進行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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