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特殊事項處理技巧
1.由第三方轉持股份的分紅是否屬于免稅收入?
第三方轉持股份又稱為委托代持股份,一般情況下存在三方關系:實際出資人、名義出資人和被投資企業。此三方形成兩個合同關系,即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簽訂代持或轉持股份協議,名義出資人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
根據公司法、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它們都是有效的合同,即實際出資人憑借代持或轉持協議能夠通過名義出資人享受公司賦予股東的權利,也就是說轉持股份在公司法上是合法的。那么,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實際出資人通過轉持協議獲取的分紅是否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呢?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雖然轉持股份合同是有效的,名義出資人必須依照轉持協議將收益交付給實際出資人,但稅法只認可名義出資人這一環節獲取的分紅可以享受免稅優惠,并不認可實際出資人從名義出資人收取分紅的免稅優惠,即一筆分紅不管經過幾家,也不管最終收益人是誰,企業所得稅認可免稅的,只是直接投資的名義出資人。實際出資人從名義出資人獲取的收入屬于貸款利息收入,不屬于股息、紅利所得,不能享受免稅優惠。
2.不征稅收入作為征稅收入時,對應的支出是否可以加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凡是未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的規定進行管理的,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從這個條款可以看出,本身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收入如果具體管理不符合要求,那么此項收入的性質就變為征稅收入,需按征稅收入的要求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收入與成本相關原則,對應的支出理所當然不再屬于不征稅支出,也變性為征稅支出,同時也可以稅前扣除。
支出雖然能扣除,但如果是研發支出,符合加計扣除條件時是否可以加計扣除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八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

公司年度匯算清繳應做到以下幾點:
1、收入:核查企業收入是否全部入賬,特別是往來款項是否還存在該確認為收入而沒有入賬;
2、成本:核查企業成本結轉與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實反映企業成本水平;
3、費用:核查企業費用支出是否符合相關稅法規定,計提費用項目和稅前列支項目是否超過稅法規定標準;
4、稅收:核查企業各項稅款是否提取并繳納;
5、補虧:用企業當年實現的利潤對以前年度發生虧損的合法彌補(5年內);
6、調整:對以上項目按稅法規定分別進行調增和調減后,依法計算本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而計算并繳納本年度實際應當繳納的所得稅稅額。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特殊事項處理技巧如上文所說。第三方轉持股份的分紅收入免稅收入的爭議、不征稅收入作為征稅收入時,對應的支出加計扣除的處理,是我們列舉的兩項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特殊事項。希望小編以上的資料對大家理解這個問題有所啟發。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