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年度預交的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如何做會計處理?
答:對于前一年度預交的企業所得稅第二年的情形,即是跨年預交的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
、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因此,具體的會計處理,可以這樣考慮: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 -- 應交企業所得
重新分配利潤
借: 利潤分配 - 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跨年預交的企業所得稅,不僅僅只是上述的會計處理分析,更多的內容,會計學堂將會持續更新的,歡迎您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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