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取得專票視同銷售該如何做會計分錄?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令第691號)的規定:“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取得17%或11%專票,不是必須要在5月1日前認證,才能抵扣17%或11%的增值稅額,只要在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都可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而視同銷售是按銷售收入一樣申報銷項稅額,不需要經過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否則帳面銷售收入就與實際銷售不一致。視同銷售的銷項稅額就是原來的進項稅額,所以也可以用進項稅額轉出來申報和記帳。

如果是沒有取得專票視同銷售,則會計分錄如下:
借:銷售費用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沒有取得專票視同銷售的會計分錄,您現在會做了沒有?更多會計方面的知識,盡在會計學堂文章的更新,多加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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