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抵減銷售的分錄怎么做?
土地出讓金不是抵扣增值稅。按照國稅總局2016第18號公告,應該是“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11%)
按照上述公式計算銷售額,自然扣除了增值稅,不用再做分錄。

土地出讓金返還怎么做會計分錄?
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確認的政府補助利得,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營業外收入等科目。
稅法規定應直接沖減土地成本
對土地出讓金返還款或獎勵款,稅務機關的認定與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相沖突,稅務部門認為是返還業務,應直接沖減土地成本,而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
—政府補助(2006)》(財會〔2006〕3號)的規定,作為營業外收入進行處理。比如在2010年度以來的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根據發放的《土地增值稅清算手冊》的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返還土地出讓金或與土地出讓相關的獎勵款應沖減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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