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續支出涉及房產稅事項及政策依據
答:判斷裝修費是否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
(1)房屋改建、擴建支出,應該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如果通過在建工程核算,按照在固定資產發生的后續支出完成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從在建工程轉為固定資產的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如果未通過在建工程核算或雖通過在建工程核算,但房屋改建、擴建支出單獨核算,則原固定資產的房產原值和單獨核算改建、擴建支出之和征收房產稅;
(2)新建房屋初次裝修費用,應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
(3)經營性租賃租入房屋,由承租人承擔的裝修費用的,不計入房產原值不繳納房產稅;
(4)舊房重新裝修,根據國稅發〔2005〕173號規定,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即上述長期待攤費用不能一次性稅前扣除,必須按規定期限分期攤銷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顯而易見,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固定資產)結構、延長(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即為會計上的“更新改造支出”。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二條、第三條。
(3)《財政部、國度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一條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依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其中,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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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