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會計報表中存貨的遞延所得稅會計處理
會計方面,《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的第九條中規定:“企業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因抵消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導致合并資產負債表中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在所屬納稅主體的計稅基礎之間產生暫時性差異的,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同時調整合并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初次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
1.抵銷內部銷售收入:
借:營業收入(內部售價)
貸:營業成本
2.抵銷內部銷售存貨中未實現的利潤
借:營業成本
貸:存貨(內部購入存貨的成本×毛利率)
3.遞延所得稅處理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所得稅費用
存貨跌價準備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現行會計準則允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但《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在個別財務報表中已經進行了各自的會計處理,但內部存貨交易對于存貨跌價準備抵消,需要涉及到集團角度存貨跌價準備應有余額和子公司角度存貨跌價準備應有余額,只有清楚的了解兩者的應有余額,才能準確的做出內部存貨的出售結轉存貨跌價準備、期末轉回存貨跌價準備以及本期多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等的調整分錄。關于存貨跌價準備合并會計處理如下:
連續編制合并報表,抵銷上期內部存貨相關的減值準備時,只作上年同樣的分錄,不同的是將損益類項目“資產減值損失”和“ 營業成本”等項目替換為“未分配利潤—年初”即可。

遞延所得稅一般如何計算呢?
遞延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
應予說明的是,企業因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產生的遞延所得稅,一般應當記入所得稅費用,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一是某項交易或事項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應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由該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及其變化亦應計入所有者權益,不構成利潤表中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
例如,某企業持有一項可供出售金額資產,成本為1000萬元,會計期末,其公允價值為1500萬元,如計稅基礎仍維持1000萬元不變,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500萬元即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該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假設除該事項外,該企業不存在其他會計與稅收之間的差異,且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不存在期初余額。
會計期末在確認500萬元的公允價值變動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500萬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500萬
確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時: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25萬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125萬。
二是企業合并中取得的資產、負債,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應確認相關遞延所得稅的,該遞延所得稅的確認影響合并中產生的商譽或是記入合并當期損益的金額,不影響所得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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