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內銷商品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十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
另外,根據征管流程規定:如果出口企業是外貿企業,收購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同一張發票上所列貨物部分出口,部分在國內銷售。那么外貿企業需要向主管退稅管理部門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將其作為增值稅進項抵扣的憑證。
外貿企業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所列貨物部分申報退稅,部分轉內銷的,申請辦理《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從申報系統生成的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一式三聯);
3.銷售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原件及復印件(記賬聯);
4.《進貨分批申報單》企業留存聯原件及復印件;
5.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
6.主管退稅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按順序裝訂成冊。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出口企業是外貿企業,收購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同一張發票上所列貨物部分出口,部分在國內銷售。那么外貿企業需要向主管退稅管理部門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將其作為增值稅進項抵扣的憑證。其用于內銷的商品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應在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公司既有國內銷售業務,同時還有出口業務,如何編制會計分錄?
首先,外貿企業要做的是,應交稅費會計科目下,需要分設兩個應交增值稅二級科目,分別是“應交增值稅(出口)”和“應交增值稅(內銷)”。分別核算出口商品和內銷商品的應交增值稅明細。
1)商品購入時的會計分錄
借:庫存商品——出口商品
應交稅費——應加增值稅(出口)——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2)內銷時的會計分錄
借:應收賬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內銷)——銷項稅額
主營業務收入——內銷收入
3)出口時的會計分錄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出口收入
4)根據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系統開具的進項稅發票分割單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內銷)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進項稅額轉出
5)庫存商品調庫
借:庫存商品——內銷商品
貸:庫存商品——出口商品
6)結轉出口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出口成本
貸:庫存商品——出口商品
7)結轉內銷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內銷成本
貸:主營業務成本——內銷商品
8)計提應退稅額
借:其他應收款——出口退稅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應退稅額
9)出口商品征退稅差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出口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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