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進項稅額都能參與加計抵減。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等規定,加計抵減的計算基數是“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但實務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限制:用于直接生產銷售貨物(尤其是免稅或簡易計稅項目對應的貨物)的進項,通常不能計入加計抵減的計算基數。


具體到這個題目:


1. 30萬元進項(外購芯片)
芯片是集成電路封裝企業的主要生產原材料,對應的是貨物銷售(13%稅率)。按照加計抵減政策的執行口徑,用于生產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參與加計抵減。
2. 52萬元進項(購進其他貨物)
題目里這批“適用13%稅率的其他貨物”雖然沒有明說,但從答案解析來看,它被認定為與“生產性服務”相關的購進(比如設備、服務類等),這部分進項可以計入加計抵減基數。
3. 政策目的
加計抵減政策本意是扶持生產性服務業和生活性服務業,不是針對貨物生產環節。如果生產貨物的進項也加計抵減,會造成貨物生產與服務業之間政策套利,所以政策執行中做了切割。


簡單記:


· 服務相關進項 → 可加計抵減
· 貨物生產/銷售相關進項 → 只正常抵扣,不加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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