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順時通知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呀!謝謝老師

知識唄
于2023-03-09 09:00 發布 ??388次瀏覽
- 送心意
李老師2
職稱: 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2023-03-09 09:13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可以因下列情形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1.用人單位經濟性質發生重大變化,不再繼續履行合同的;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情節嚴重的;3.勞動者實施屬于違法行為的;4.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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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可以因下列情形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1.用人單位經濟性質發生重大變化,不再繼續履行合同的;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情節嚴重的;3.勞動者實施屬于違法行為的;4.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
2023-03-09 09:13:26
沒問題,勞動者可以通過經過協商一致,由勞動者發出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者由用人單位發出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者由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023-03-09 09:11:21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以上十四種情況,可以分為四種性質:
1、(一)項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的情形。在此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2、(二)至(七)項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勞動者存在過錯情形,用人單位可以當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在此情形下,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3、(八)至(十)項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勞動者存在非過失性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依法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須依法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4、(十一)至(十四)項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經濟性裁員應當符合法定要求和程序,且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2022-04-11 21:51:33
沒有這方面的嚴格要求吧
2022-02-17 11:18:02
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的要求。
2022-09-27 19: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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