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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體是指活躍在法律之中,享有權利、負有義務和承擔責任的人。此處所說的“人”主要是指自然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將法人等“人合組織”類推為法律主體。至于法律主體是否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就應當承擔義務或者責任,學術界有不同的看法。普遍的認識是,權利與義務具有一致性,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但也有學者認為,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或者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人,也應當是法律上的主體。從人生存于法律之中而言,的確找不到一個僅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的人;但是,從特定的權利角度而言,享有權利是否就一定伴隨著某種特定的義務和責任,這倒也未必。例如個人享有隱私權,這種“自我封閉式”的權利就不一定非得對應某種特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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