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式函證未收到回函時的處理】
(一)再次發函
如果在合理的時間內沒有收到積極式詢證函回函,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必要時再次向被詢證者寄發詢證函。
(二)替代審計程序
如果未能得到被詢證者的回應,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
(三)在某些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可能識別出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且取得積極式詢證函回函是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必要程序。這些情況可能包括:(教材P56,注意細節)
1.可獲取的佐證管理層認定的信息只能從被審計單位外部獲得;
2.存在特定舞弊風險因素,例如,管理層凌駕于內部控制之上、員工和(或)管理層串通使注冊會計師不能信賴從被審計單位獲取的審計證據。
(四)考慮對審計工作和審計意見的影響
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取得積極式函證回函是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必要程序,則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冊會計師所需要的審計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未獲取回函,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其對審計工作和審計意見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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