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慮詢證函回函的可靠性】
(一)通過郵寄方式收到的回函
通過郵寄方式發出詢證函并收到回函后,注冊會計師可以驗證以下信息:
1.被詢證者確認的詢證函是否是原件,是否與注冊會計師發出的詢證函是同一份;
2.回函是否由被詢證者直接寄給注冊會計師;
3.寄給注冊會計師的回郵信封或者快遞信封中記錄的發件方名稱、地址是否與詢證函中記載的被詢證者名稱、地址一致;
4.回郵信封上寄出方的郵戳顯示的發出城市或者地區是否與被詢證者的地址一致;
5.被詢證者加蓋在詢證函上的印章以及簽名中顯示的被詢證者名稱是否與詢證函中記載的被詢證方名稱一致。必要時,注冊會計師還可以進一步核對。
如果被詢證者將回函寄至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將其轉交注冊會計師,該回函不能視為可靠的審計證據。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可以要求被詢證者直接書面回復。
(二)通過跟函方式收到的回函
對于通過跟函方式獲取的回函,注冊會計師可以實施以下審計程序:
1.了解被詢證者處理函證的通常流程和處理人員;
2.確認處理詢證函人員的身份和處理詢證函的權限;
3.觀察處理詢證函人員是否按照處理函證的正常流程認真處理詢證函。
(三)以電子形式收到的回函
1.對以電子形式收到的回函,由于回函者的身份及其授權情況很難確定,對回函的更改也難以發覺,因此可靠性存在風險。
2.注冊會計師和回函者采用一定的程序為電子形式的回函創造安全環境,可以降低該風險。如果注冊會計師確信這種程序安全并得到適當控制,則會提高相關回函的可靠性。
3.注冊會計師還可以與被詢證者聯系(如電話聯系)以核實回函的來源及內容。必要時,注冊會計師可以要求被詢證者提供回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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