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借統貸如何賬務處理怎么做
集團資金統借統還按照具體操作模式不同,可劃分為兩類。
一類是企業集團自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然后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借給集團其他企業,自集團其他企業收取利息后統一歸還給金融機構。
另一類是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然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集團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集團下屬企業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
第二種模式比第一種模式多了一個集團財務公司統籌資金的環節。兩種模式有些共同的特點:資金來源于正規的金融機構,由集團中的核心企業或者本集團所屬財務公司充當統借統還的資金中轉角色(簡稱“統借方”),資金的最終使用方限定為集團內部企業,統借統還單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即不得居中牟利。
實務中,集團母公司通常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收取下屬單位利息,但母公司一般不開具發票,僅是向下屬單位開具收據。
實例分析
案例:2012年1月1日甲礦業集團母公司從某銀行取得1年期流動資金貸款6000萬元,然后將該筆貸款平均分配給提交用款申請并簽署借款協議的下屬兩家全資子公司乙和丙用于日常生產經營周轉。某銀行給甲集團的該筆貸款年利率為6.6%,約定按季計算并支付利息,甲集團按照慣例亦按6.6%向子公司乙和丙收取利息并開具了收據。
財務處理如下(單位:萬元)母公司甲取得銀行貸款時:
借:銀行存款 6000
貸:短期借款6000
母公司甲收到貸款后分撥給子公司乙和丙時:
借:其他應收款—乙公司3000
貸:銀行存款3000
借:其他應收款—丙公司 3000
貸:銀行存款3000
子公司乙和丙收到貸款時:
借:銀行存款 3000
貸:其他應付款—甲公司3000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中的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對短期借款的核算范圍的規定,即本科目核算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借款。甲礦業集團母公司不屬于金融機構,子公司乙和丙收到的甲集團母公司分撥的貸款不宜計入“短期借款”核算,應計入其他應付款。
第一季度母公司甲支付利息給銀行時:
借:財務費用99(6000×6.6%÷4)
貸:銀行存款 99
子公司乙和丙向母公司甲支付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49.5(3000×6.6%÷4)
貸:銀行存款49.5
母公司甲收到子公司乙和丙上交的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49.5(3000×6.6%÷4)
貸:財務費用49.5

稅務局對我集團統借統貸利息收支差異征收增值稅,又如何做分錄呢
1、集團統借統貸利息收支差異征收增值稅是不對的。
(1)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增值稅。
(2)如果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征收增值稅。
2、相關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的規定,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如果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征收營業稅。(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平穩過渡)
3、增值稅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統借統貸如何賬務處理怎么做?具體統借統貸賬務處理要根據實際工作中來定,如自己遇到統借統貸賬務處理上不知道怎么做,可以找會計學堂的老師來就你遇到的問題詳細的講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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