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補確認以前年度資產損失如何所得稅處理?

2019-02-13 11:1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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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在稅法的規定里,如果發現還可以進行追認,那么,追補確認以前年度資產損失如何所得稅處理?一起來和小編看看遇到此類問題如何處理吧.

追補確認以前年度資產損失如何所得稅處理?

答:企業該項毀損設備的處置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應追補至設備實際處置年度,即年度扣除.《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年第25號)首次提出了"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的概念,實際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法定資產損失是指企業有關資產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但符合相關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無論實際資產損失還是法定資產損失,其申報扣除的前提必須是會計上已作處理,但兩種資產損失扣除的年度并不同,實際資產損失應在實際發生年度扣除,而由于實務中很難準確判斷法定資產損失發生的具體年度,所以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25號公告同時明確,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在向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后,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實際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年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該企業年處置設備形成的損失屬于實際資產損失,當年已作相關會計處理,且至年尚未超過五年,因此該項損失可以追補至年度作稅前扣除處理.需注意的是,該項損失應向稅務機關作專項申報,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用以后年度彌補虧損不得超過五年

因追補確認該項損失而形成的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彌補時間應從損失實際發生年度的次年,即年開始計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國家稅務總局年第25號公告同時明確,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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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準確界定以前年度的資產損失?

目前,企業以前年度符合規定的資產損失包括2008年及2008年度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符合相關規定的資產損失.其中2007年12月31日前的資產損失是按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認定條件確認的損失,2008年1月1日后的資產損失是按《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的認定條件確認的損失.

對于企業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損失的確認年度,一般是按有證據證明相關資產發生損失的年度確認.對于沒有明確證據證明損失發生確切年度的資產損失,則可以企業實際進行損失會計處理的年度作為資產損失確認的年度.但是,對于企業由于會計差錯而未及時在會計上確認資產損失的,仍應按資產損失實際發生的年度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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