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贈專用收據可以稅前抵扣嗎?
答:根據《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三條規定,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具體范圍包括:
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3、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根據上述規定看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必須符合三個條件,方可稅前扣除.
一是捐贈的用途必須符合財稅[2008]160號文中的四種范圍;
二是企業稅前必須營利,且在年度利潤總額的12%限額內扣除;
三是捐贈支出必須通過"中間對象"來實現其公益性: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
因此,如果公益捐贈支出符合稅前扣除要求,那么,取得的專用收據是可以用于稅前抵扣的.

公益性機構免稅規定
公益性機構屬于非營利性機構,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獲得免稅資格的機構收入可以免稅,但是,不是所有收入都能免稅,需要在以下范圍:
1、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2、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4、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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