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內部資金借貸如何納稅?
答:營改增后,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項規定,貸款服務,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因此,營改增后,集團資金池業務也不例外,收取利息的一方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應該繳納增值稅,同時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購進貸款服務一方不得抵扣進項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如發生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具體可以參看財稅(2008)121號文件.
集團內部資金池往來借款利息支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需視情況而定
集團內部資金借貸的扣除有哪些不受權益性投資比例約束的情況?
集團內部資金池以資金中心營運的,借款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并能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明,或者借款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則借款利息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否則,須受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限制,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
集團內部資金池以財務公司營運的,因財務公司屬于金融機構,其借款利息可不受財稅[2008]121號文件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限制,借款企業的利息支出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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