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提折舊的工程轉為固定資產在會計上如何處理?
一、已提折舊的在建工程結轉固定資產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實際成本)
二、說明:
《企業會計準則第4 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規定: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因此,只需要按工程的實際成本從"在建工程"結轉到"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的原值,已計提的折舊不需要調整.

相關知識:
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是指資產已經達到購買方或者建造方預定的可使用.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一) 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或者生產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完成.
(二) 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與設計要求、合同規定或者生產要求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別與設計、合同或者生產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響其正常使用.
(三) 繼續發生在所購建或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上支出的金額很少或者幾乎不再發生.
根據以上規定:在建工程轉固定資產是根據在建工程完工程度來判斷,因此,當主體工程基本完成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將在建工程轉入固定資產并提取折舊.如果其成本無法準確計量,可暫估入賬,并據以提取折舊,工程結算時根據實際結算成本調整暫估成本,并據以從新計提折舊,但是以前已經提取的折舊不再進行調整.
針對已提折舊的工程轉為固定資產在會計上如何處理的問題,上述文章示范了其具體的分錄做法,并闡述了相關的知識.更多相關資訊盡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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