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未支付的支出能否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規定:"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有哪些項目不得稅前扣除的支出?
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項目有: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款.
3.、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超過規定標準的捐贈支出.
6、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7、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8、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9、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補交以前年度稅收所交納的滯納金不允許稅前扣除,計入補繳當期"營業外支出"科目.
企業未支付的支出能否稅前扣除?對此,要看企業在進行匯算清繳前是否已經取得有效的憑證,如果取得,則可以進行稅前扣除.本文的解答就到此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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