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稅務登記證件怎么辦理遺失和補辦?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七號) 第三十九條規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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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遺失了怎么補辦?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二、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1份
三、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雜志的版面原件
2.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雜志的報頭或者刊頭
3.書面報告
四、辦理地點:請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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