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分支機構所得稅率怎么確定?
對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管轄的涉外企業分支機構,由于是匯總在其總機構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當地稅務機關查補的外資企業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應一律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有關規定,外國企業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所涉及的機構適用不同稅率納稅的,應當合理地分別計算各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不同的稅率繳納所得稅.當負責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的機構不能合理地分別計算各銷售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對其應納稅的所得總額,按照銷售收入比例、成本和費用比例、資產比例、職工人數或者工資數額的比例,在各銷售機構之間合理分配.

外企分支機構繳納所得稅須注意哪些問題?
分支機構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還須注意的如下幾個問題:
一是分支機構須按分支機構所在地同行業適用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根據國稅發〔1997 〕049 號文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設在我國境內的從事產品生產、商品貿易、服務等業務的分支機構,其生產經營所得應適用該分支機構所在地同類業務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境內生產產品及銷售自產產品,不論是否通過設立銷售機構進行銷售及銷售機構核算方式如何,其生產銷售自產產品的利潤均應按產品實際生產機構所在地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由其總機構匯總計算繳納所得稅.因此,銷售分公司銷售自產產品,應按生產地稅率匯總納稅.
二是總機構在匯總納稅后,分支機構須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總機構納稅證明、年度申報表和會計報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新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3〕013 號)規定:采取匯總納稅后,分支機構應在每年5 月31 日前,向匯繳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索取《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匯總或合并申報企業所得稅證明》,并應在6 月30 日前將該證明及其年度申報表和會計報表送達其分支機構或銷售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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