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外幣業務稅務怎么處理?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均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1994年1月1日國家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后,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按照業務發生時或當期期初市場匯價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企業有關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和債務)的年初余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1994年1月1日公布的市場匯價進行調整,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
所折合的記賬本位幣余額與原記賬本位幣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應單獨反映,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以下方法處理:
(1)如為凈損失可在自1994年度起的5年期內平均攤銷,剩余經營期限不足5年的,在剩余經營期限內平均攤銷.凈損失數額較少,對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影響不大,需在1994年度當年一次攤銷的,或者數額巨大,確需在5年以上期間攤銷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2)如為凈收益,可按照5年的期限平均轉銷,或者逐年彌補年度虧損,余額留待并入企業的清算收益.企業已收到的資本金,并已按規定的記賬匯率記入有關資本賬戶的,不得因匯率并軌或波動調整資本賬戶賬面余額.

以外幣為記賬本位幣的企業,其所得為外國貨幣的,在分季預繳所得稅時,應當將其所得按季度最后一日的市場匯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時,對已按季度預繳稅款的外國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計算,只對全年未納稅的外國貨幣所得部分,按年度最后一日的市場匯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有哪些?
納稅人主要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營業機構或場所,取得應稅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雖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或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的應稅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以上納稅人可以分為居民納稅義務人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根據中國稅法規定,這兩類納稅人以企業總機構所在地作為區分標準.
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居民納稅人,應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應稅所得繳納所得稅;總機構未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屬于外國法人實體,為中國的非居民納稅人,只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應稅所得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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