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行為應當如何納稅?
答:2017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第二條規定,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第二條的規定,車主個人若以掛靠的運輸公司名義對外簽約并運營,且由運輸公司承擔運輸過程中相關法律責任的,由運輸公司按“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如果個體車主掛靠某運輸公司后,以個體工商戶名義對外運營或是承擔運輸過程中相關法律責任的,則該個體工商戶按“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和掛靠經營的含義、特點和區別?
承包經營是將企業發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承包人以發包人或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發包人的發包收益與承包經營成果直接相關的業務形式。
承租經營是將企業租賃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經營,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以出租方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出租人的出租收益與租金直接相關而與承包經營成果不直接相關的業務形式。
掛靠經營,是指缺少資質條件、名聲、技術能力或管理能力的單位和個人,與具有一定資質條件、品牌效益、技術能力或管理能力的經營主體達成依附協議,前者依附后者的資質條件、品牌效益、技術能力或管理能力從事經營,按照協議約定向后者支付管理費用的經營方式。前者一般稱為掛靠人,后者稱為被掛靠人。掛靠經營的一個重要特點是,掛靠人必須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因為掛靠人如果不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就失去了掛靠的意義。
從掛靠經營的含義可以看出,凡是以發包方或出租方的名義從事經營的,同時也屬于掛靠經營;凡是以承包方或承租方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的,則不屬于掛靠經營。因此,掛靠經營可以說是對承包經營與承租經營的另一種角度的分類。
承包經營與承租經營,兩者之間一個非常明顯的區別是,承包經營下,出包方的收益一般與承包經營成果直接掛鉤;承租經營下,出租方的收益一般與租金收益直接掛鉤而與承包經營成果不直接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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