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企業可計入開發成本的利息如何確定?
根據《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國稅發[2009]91號)第二十七條 審核利息支出時應當重點關注:
(一)是否將利息支出從房地產開發成本中調整至開發費用.
(二)分期開發項目或者同時開發多個項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貸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項目合理分攤.
(三)利用閑置專項借款對外投資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沖減利息支出.
《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第六條規定:(一)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借入專門借款的,應當以專門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費用,減去將尚未動用的借款資金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進行暫時性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后的金額確定.
因此,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扣除利息的利息支出應為減去存款利息收入之后的余額.

房地產開發費用中的利息支出的會計處理:
利息支出會計分錄
一、流動資金借款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二、設備專項借款
借:在建工程/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
二、房地產開發專項借款
借:開發成本
貸:銀行存款
上述文章針對房產企業可計入開發成本的利息如何確定的問題進行了詳細的闡述,看完文章,你學會相應的確認的方法了嗎?本文的解答就到此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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